每一個司法案件,每一個生效判決,都是對社會的引導和示范。
最近,武漢中院公布了一起案件,一名老人橫穿籃球場時,被正在打球的大學生撞傷,其后,老人索賠未果,將大學生及學校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類費用5萬余元。法院二審判決大學生免責。
籃球運動本身就是一項對抗性很強的體育運動,身體碰撞和對抗在所難免,《民法典》第1176條規(guī)定的“自甘風險”,就明確了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文體活動時受傷,除非有故意和重大過失,受害人不得請求賠償。也就是說,在籃球比賽中,常規(guī)動作下造成的身體碰撞,是不屬于侵權(quán)的,一般不要求承擔責任。老人擅自橫穿籃球場,雖然不屬于民法典中的“自甘風險”,但客觀上將自己置身于危險之中,并導致受傷,法院認定屬于“自甘冒險”,不應過度苛責場上打球的大學生。
這個判決受到了社會的關(guān)注和肯定,原因在于,它是非分明,沒有“和稀泥”,且堅持公平公正,適用了“過錯與責任相一致”原則,認定老人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事實上,在類似的侵權(quán)糾紛中,往往存在一種對公平原則的濫用,認為不管是什么原因,受害一方都應該被同情,另一方多少要承擔一些責任,尤其是當事一方屬于弱勢群體時,這種情況就更明顯。久而久之,“誰老誰有理”“誰弱誰有理”就成為裹挾法律的“利器”。這是一種不良的風氣,更是法治路上的絆腳石。
法律的公平公正,在于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每一個司法案件,每一個生效判決,都是對社會的引導和示范。因此,法院如何在判決中查明事實是一方面,如何把握案件結(jié)果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就顯得尤為重要。
正如此前江蘇南通“老人在超市拿雞蛋被攔猝死”案中,家屬索賠38萬元,法院沒有以“誰死誰有理”貿(mào)然下判,而是從法律層面認定超市工作人員屬于自助行為,超市也盡到了安全保障和救助義務,駁回家屬訴訟請求,堅守住了公平正義的價值導向。
而通過這樣的判決,也希望大家能夠認識到,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出現(xiàn)侵權(quán)糾紛時,決定責任歸屬的,是事實和法律,是公平和公正,而不是道德綁架和“和稀泥”。只有這樣,整個社會才能夠形成公允、向上的價值體系,公平正義才能夠得以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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