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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控股股東未在一個月內解決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存單質押問題被“帶帽”
來源:金融投資報 2020-06-02 08:29:04

6月1日,金花股份(600080)發(fā)布《關于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金花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金花投資)未在一個月內解決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存單質押問題,公司股票于6月1日停牌1天,自6月2日起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股票簡稱由“金花股份”變更為“ST金花”,股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由10%調整為5%。

記者查詢公司公告發(fā)現:今年4月30日金花股份公告稱,2019年,金花投資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和存單質押余額共計逾1.7億元未收回。金花投資承諾將通過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以變現的資金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全額歸還占用公司的資金,以及支付完畢資金占用費。

然而,5月21日金花股份稱,金花投資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37.82%的股份將被司法拍賣。5月28日金花股份再次公告,金花投資所持有的剩余62.18%的股份也被司法凍結。至此,金花投資轉讓股份歸還占用的公司資金的承諾全部落空,5月30日證監(jiān)會已對公司啟動立案調查程序。二級市場上,自從金花股份自爆資金占用以來,股價跌幅超過20%,實施風險警示之后,近4萬戶股東損失還將擴大,如何維權成為焦點。

對此,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證券團隊楊泉軍律師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被首次公開披露之后,因為股價下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賠償其投資損失。據此,在2020年4月29日收盤時持有金花股份的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fazhi315咨詢律師,或者等待證監(jiān)會做出處罰之后,自行向法院起訴,要求金花股份賠償投資損失。

關鍵詞: 金花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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