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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陽市“男子20年后打老師”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人民網 2019-08-20 16:51:02

洛陽“男子20年后打老師”案二審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截圖

記者從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獲悉,8月19日上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常仁堯尋釁滋事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常仁堯尋釁滋事一案,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常仁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宣判后,常仁堯提出上訴,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合議庭審閱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審查了常仁堯的上訴狀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訊問了常仁堯并聽取了其辯護人意見,核實了全案證據,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充分保障了常仁堯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經合議庭評議,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上訴人常仁堯為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借故生非,在公共場所攔截、辱罵、隨意毆打被害人張某某,并安排他人同步錄制視頻,引發(fā)多名群眾圍觀。后常仁堯又將其毆打張某某的視頻傳播給他人,導致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嚴重影響了張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且嚴重破壞了社會道德準則和公序良俗,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常仁堯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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