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通報20起外匯違規(guī)案例,涉及轉口貿易、貿易融資、內保外貸、個人分拆售付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罰沒總金額達2304.63萬元。
20起案例涉及7家銀行,包括3家大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3家股份行光大銀行、渤海銀行、招商銀行,以及一家外資行南洋商業(yè)銀行(中國)。另外還有5家企業(yè)、1所學校、7名個人。
案由首次出現“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辦理利潤匯出”
外匯局本次通報的違規(guī)案例中,首次出現了“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yè)實際控制人信息并違規(guī)匯出利潤”的案由。
兩家企業(yè)涉此案由,共被罰款約200萬元。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裝(嘉興)有限公司辦理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yè)實際控制人信息,并違規(guī)匯出利潤290.12萬美元,被處以罰款95萬元。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電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辦理外匯登記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yè)實際控制人信息,并違規(guī)匯出利潤318.82萬美元,被處以罰款104.70萬元。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14年發(fā)布《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對“返程投資”的定義為: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或項目,并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該文件規(guī)定:返程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è)應如實披露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等有關信息。在境內居民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企業(yè)實際控制人信息的情況下,若發(fā)生資金流出,外匯局按相關條例進行處罰。
又見淄博外國語學校逃匯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通報中再次出現了一所外國語學校——淄博修文外國語學校。外匯局上一次8月31日通報23起違規(guī)案例中也有一所外國語學校——淄博高新區(qū)外國語學校,兩所學校同屬淄博市,并且,兩個案例的案由也相同,均利用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分拆購匯向境外轉移資金。
據上次通報,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淄博高新區(qū)外國語學校利用15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以分拆購付匯形式向境外轉移資金117.29萬美元,被處以罰款40.25萬元人民幣。
據本次通報,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國語學校利用18名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違規(guī)以分拆購付匯形式向境外轉移資金94.48萬美元,被罰款32.31萬元人民幣。
銀行重災區(qū)為虛假貿易和內保外貸
從7家被罰的銀行來看,銀行外匯業(yè)務違規(guī)的重災區(qū)在虛構貿易背景和內保外貸。南洋商業(yè)銀行(中國)上海分行因憑企業(yè)虛假合同和提單,違規(guī)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yè)務,被罰沒126.52萬元。交通銀行金華分行因憑企業(yè)虛假合同和提單,違規(guī)辦理貿易融資業(yè)務,被罰沒160.74萬元。
中國建設銀行福清分行、光大銀行廈門火炬園支行、渤海銀行天津濱海新區(qū)分行均因違規(guī)辦理內保外貸被罰,分別被罰沒419.03萬元、134.85萬元、324.48萬元,其中中國建設銀行福清分行被罰金額為本次通報案例中最大。三家銀行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盡審核責任,未按規(guī)定對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等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另外,招商銀行濟南分行、中國銀行威海分行均因違規(guī)為客戶辦理分拆售付匯業(yè)務被罰,前者被罰沒60萬,后者被罰沒50萬。
5家企業(yè)逃匯 3人利用地下錢莊轉移資產
5家被罰企業(yè)的案由均為逃匯。除了前述“未如實披露返程投資辦理利潤匯出”的兩家企業(yè)之外,還有三家均是虛構貿易背景。
浙江九龍山國際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對外支付預付貨款298萬美元,無實際對應進口貨物,被罰款95萬元人民幣。青島鑫浩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運提單虛構貿易背景,對外付匯412.07萬美元,被罰款140萬元人民幣。天津世通機械進出口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使用虛假提單,對外付匯316.49萬美元,被罰款109萬元人民幣。
7名個人中,3人非法買賣外匯,均涉及地下錢莊,目的均與房產有關;另外4人分拆逃稅。
香港籍陳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目的,將1700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用于購買境外房產等,被罰款153萬元人民幣。
廣東籍香某將425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親屬境外賬戶,用于購買境外房產等,被罰款34萬元人民幣
浙江籍蔡某將1300萬元人民幣打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兌換外匯匯至其境外賬戶,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貸款及其他費用,被罰款65萬元人民幣。
江蘇籍顧某、廣東籍張某、遼寧籍孔某、江西籍李某案由均為分拆逃匯,分別被罰53萬元、53萬元、41萬元、54萬元;逃匯方式均為利用境內個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個人資金分拆購匯后匯往境外賬戶,非法轉移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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